投资移民与海外金融資產的申報

隨著近年來中國投資移民在美國的逐年增長,新移民按照美國國稅局及財政部規定,進行年度申報金融資產的事情也被提到議事日程。

从2011年度开始,如果美国居民在海外拥有金融资产达5万美金, 就要在其個人的年度所得稅稅表上申報這些資產。 這是繼海外金融帳戶申報之後,國會加強對美國居民海外資產監管的又一舉措。

金融帳戶的申報要求由來已久。1970年,爲了打擊當時日益猖獗的白領金融犯罪,國會通過銀行保密法,要求美國居民申報其在海外擁有的金融帳戶(financial account)。從1971年到1976年,凡是海外帳戶價值達到1萬美元的美國居民,都有在其當年的個人稅表上申報其所有的海外帳戶。 

但是到1976年水門事件發生後,尼克森總統受到的指控之一是利用國稅局打擊政敵。國會為了加強對國稅局的管理和對納稅人隱私的保護,立法限制國稅局系統以外的人接觸稅務資料,雖然財政部貴為國稅局的上級,依然無法接觸稅務資料。為了能夠使用這些資訊,財政部將海外帳戶申報從國稅局收回到財政部。 

1976年之後,海外帳戶的申報表格變成現在的財政部海外金融帳戶報告(TDF 90-22.1)。 

法律規定,財政部不可將通過此表收集的海外帳戶資訊和國稅局所掌握的個人稅務資料進行對照,限制美國政府監管居民海外資產的能力。 

金融危機後,政府資金短缺。2010年,國會又通過法案,建立海外金融資產申報系統,希望國稅局藉此整合國內的稅務資料和海外的金融資產資訊,從而更有效的監管居民漏報、隱瞞海外帳戶、資產情形, 打擊金融犯罪,增加稅收。 

目前,新舊兩套申報系統同時存在,其申報內容也有很多重合之處,會導致很多人就同樣資產申報兩次。

例如,劉女士是綠卡身份,在上海某證券公司擁有一個股票帳戶,2011年該帳戶的最高余額是6萬美金。她不但要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國稅局申報這個帳戶,同時還要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填寫TD F 90-22.1 表格,再向財政部申報同一個帳戶。

海外金融資產申報內容,包括任何在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帳戶,如存款、債券、股票、信用卡、非金融機構發行的股票與證券等;外國公司發行的金融票據、合同等;外國機構的股份。申報起點是5萬美元,接受申報機構是國稅局,使用海外資產申報表(8938)和個人退稅表(1040)一起申報,截止日期是4月15日,可延期至10月15日。如果申報人在美國境外,截止日期是6月15日,可以延期到12月15日。如果被發現漏報或隱瞞,罰款在1萬美元以上。

海外金融帳戶報告包含任何在海外金融機構開設的帳戶。申報的起點是1萬美元,使用TDF90-22.1 表格向財政部申報。申報截止日期是6月30日,不能延期。如果漏報海外帳戶,罰款是1萬美元。如果隱瞞海外帳戶,罰款是10萬美元或者更多。

例如,陳先生持有綠卡,在北京擁有一間自用公寓,價值約40萬美金。他不需要在美國申報這間公寓,因為此物業既非金融帳戶,也非金融資產。但是,如果他在一間中國工廠擁有6%的股份,價值約5萬5千。公司股份屬於金融資產,所以他需要在8938表格上向國稅局申報這些股份。 不過,因為他不是通過證券公司持有這些股份的,他不需要填寫TD F 90-22.1 表格向財政部申報這些股份。